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09 作者: zhileng888河南省制冷学会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从事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和相关制冷空调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是指学会会员根据专业知识对申请空调热泵装置报废的技术性能作出的评议和审定。
第三条 学会从事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空调热泵装置技术,熟悉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
第四条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应成立不少于两人人的鉴定小组,外省市制冷学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技术鉴定工作,但技术负责人须由河南省制冷学会会员担任。
第五条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工作基本程序:
(一)接受技术鉴定委托;
(二)编制技术鉴定方案;
(三)调查与查勘,必要时进行检测和验算;
(四)综合评定并出具《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意见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空调热泵装置,原则上可以鉴定为需要报废的产品:
(一)使用10年以上,且能效比低于铭牌30%的;
(二)主要零部件损坏,且维修费用高于采购费用35%的;
(三)主要零部件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四)继续使用具有较大危险性或易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使用工质已经淘汰,且不符合环保等政策的;
(六)其它鉴定技术人员认为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空调热泵装置概况、型式;
(二)鉴定目的、内容、范围及委托鉴定日期和现场查勘日期;
(三)空调热泵装置使用和维修情况;
(四)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五)鉴定结论及建议;
(六)相关附件。
第八条 《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意见书》应有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学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学会公章方可出具。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涉及空调热泵装置报废技术鉴定的原始资料,如:技术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图纸资料、图片影像资料、检测报告等应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制冷学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制冷学会
2024 年 12 月